浙江易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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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质,排放到大气中增强了温室效应,是产生大气灰霾、形成光化学烟雾等复合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在环境中具有累积性和持久性特点,对环境具有非常大的危害性。各级政府都把治理VOCs污染作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年终考核。永康是我省VOCs污染整治的重点区域,防盗门行业、五金涂装行业又是VOCs整治的重点行业。
为了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 G20峰会安全顺利召开,更好地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开展2016年度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污染整治的主要对象是我市范围内已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化工、涂装、印刷包装、橡胶制品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对未经环评审批或虽经审批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相关企业,在环保手续齐全以后参照执行。
二、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企业有组织排放有机废气和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浓度实现双达标,企业VOCs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
三、时间要求
各企业必须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VOCs污染整治工作任务,名单见附件1。
四、整治要求
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VOCs污染整治的重要性,根据行业类别和工艺特点迅速制定计划,落实方案,专人负责VOC污染整治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要求,分别对照各自所属行业(医药化工、橡胶制品、印刷包装、涂装等行业)的整治规范要求开展VOCs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重点突出以下四各方面:
1、实施源头控制。涂装企业优先采用先进的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工艺,分步淘汰空气喷涂等落后喷涂工艺,提高涂料利用率。禁止全手工涂装;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对有机溶剂采用密闭式存储,采用密闭的容器和管道调配、输送油漆和稀释剂,减少无组织排放。
2、强化废气收集。严格执行废气分类收集、处理,除汽车维修行业外,新建、改建、扩建废气处理设施时禁止涂装废气和烘干废气混合收集、处理。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的调配、涂装和干燥工艺过程必须进行废气收集,废气收集系统的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如涂装行业的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原则上应设置成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
3、加强末端治理。涂装行业的溶剂型涂料喷涂漆雾应优先采用干式过滤或湿式水帘等装置去除漆雾,且后段VOCs治理不得仅采用单一水喷淋处理的方式,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涂装、晾(风)干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鼓励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分类收集,分别处理。选择吸附浓缩+焚烧、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生物法等处理方式。废气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标准要求。
4、提高管理水平 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建立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物料的消耗台帐、废气处理耗材(活性炭、催化剂等)更换台账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置。
五、验收方式
采用第三方验收形式:企业完成整治后,对照规范要求进行自查,认为整治符合相关行业规范后,委托资质单位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验收,进行整治绩效评估,通过合格评估后填报信息表在网上公开,并报永康市环境保护局备案。企业自行完成整治工作并按要求进行了信息公开视同整治完成。我局将定期公开整治的企业名单及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VOCs污染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务必认真组织实施,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把VOC污染整治工作抓实抓好。环保部门既要加强服务,又要强化执法监督,使VOCs污染整治工作有序进行,确保企业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实现达标排放,并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企业信息公开。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或者在专项执法行动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予以查处。
附件:1、VOCs污染整治企业名单
2、涂装企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要求
3、企业VOCs污染整治信息公开表
4、VOC整治验收备案资料清单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2日
附件1
VOCs污染整治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参照行业 |
整治内容 |
完成时间 |
1 |
浙江环新氟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化工 |
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2 |
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化工 |
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3 |
浙江庆大橡胶有限公司 |
橡胶制品 |
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4 |
凯丰集团有限公司 |
橡胶制品 |
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5 |
永康市包装有限公司 |
印刷包装 |
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6 |
浙江四方集团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7 |
王力安防产品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8 |
浙江华厦工贸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9 |
浙江富源工贸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10 |
浙江阳宇工贸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11 |
浙江恒邦门业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12 |
浙江飞天门业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13 |
浙江璟源工贸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14 |
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15 |
浙江省永康市红双灯门业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16 |
浙江中信厨具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17 |
浙江泰龙铝轮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18 |
浙江郑泰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19 |
浙江先行实业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20 |
浙江邦达科技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21 |
浙江康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22 |
永康市豪鹰电器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23 |
永康市新多杯业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24 |
永康百盛门业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25 |
永康市喜盈门门业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26 |
永康市喜来门工贸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27 |
永康市美家丽门业制造厂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28 |
永康市凯悦门业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29 |
永康市九隆工贸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30 |
浙江正宇工贸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31 |
浙江永安门业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32 |
浙江琪豪门业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33 |
浙江华亚杯业有限公司 |
涂装 |
喷涂、烘干环节VOC综合治理 |
2016年8月底
|
附件2
涂装企业整治规范要求
分类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是否
符合 |
涂装行业总体要求 |
源头 控制 |
1 |
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420g/L的涂料★ |
|
2 |
汽车制造、汽车维修、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境友好型涂料(水性涂料必须满足《环境标准技术产品要求 水性涂料》(HJ 2537-2014)的规定)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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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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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涂装企业采用先进的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工艺,淘汰空气喷涂等落后喷涂工艺,提高涂料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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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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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并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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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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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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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浸涂、辊涂、淋涂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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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应设置密闭的回收物料系统,淋涂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涂料,涂装作业结束应将剩余的所有涂料及含VOCs的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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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禁止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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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收集 |
11 |
严格执行废气分类收集、处理,除汽车维修行业外,新建、改建、扩建废气处理设施时禁止涂装废气和烘干废气混合收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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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调配、涂装和干燥工艺过程必须进行废气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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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的涂装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涂装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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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走向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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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 |
15 |
溶剂型涂料喷涂漆雾应优先采用干式过滤或湿式水帘等装置去除漆雾,且后段VOCs治理不得仅采用单一水喷淋处理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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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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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涂装、晾(风)干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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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废气处理设施进口和排气筒出口安装符合HJ/T 1-92要求的采样固定位装置,VOCs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环评相关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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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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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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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1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处理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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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健全各类台帐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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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的报告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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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加“★”的条目为可选整治条目,由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明确整治要求。
2.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政策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附件3
VOC整治验收备案资料清单
1、VOC整治工作总结。
(包括 企业概况、生产工艺、整治成效等资料、图片)
2、项目环评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3、VOC污染治理单位资质证书和验收单位资质证书。
4、污染治理方案、设计图纸等。
5、VOC监测报告和第三方验收合格报告。
6、环保设施运行台帐:物料消耗台帐、设施运行维护记录等。
7、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项目停产检修报告制度、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
8、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和相关合同。
9、企业VOC整治信息公开表
10、整治达标承诺书
11、其他相关支撑材料。